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同等學力,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三年級 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 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四、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 證書。

五、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