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 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經許可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 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畢業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