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

三、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 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