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沿用原校名 者,於本法施行後有變更類型、群科類別,或學校合併、改制時,應依本 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變更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