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8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應撤銷其錄 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發 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應註銷該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銷畢業 資格及註銷學籍,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屆期未繳回者,逕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