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6條
學校就第三條第一款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應將第二條第一項 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發還學生。

新生錄取名單、轉入學生錄取名單及轉學證明書,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