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23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得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
學生得就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影本,向學校申請驗證,經審核與正本 無異者,應在該影本加蓋學校相關章戳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