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20條
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 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學程) 變更或停辦時,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科(學程)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