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新生應檢具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國民中學 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 。

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證等 有關證明文件。

學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依學生學籍表冊之格式及內容建立詳細資料;學 生學籍表冊之範圍如下:

一、學生學籍表。

二、新生名冊。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四、轉入學生名冊。

五、畢業學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應註記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學生學籍表 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