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8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 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並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間內,檢具退伍令或結訓令,準用第十九條規定 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