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7條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 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 法定代理人。

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