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4條
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 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 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