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1條
學生申請借讀,應以與原學校同群或科(學程)為限,且借讀至當學期結 束為止;申請借讀並以一次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屆期未返校就讀者,視為申請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