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10條
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集)訓,得檢具證明文 件,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