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2 年 10 月 25 日)
第7條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部解 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