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2 年 10 月 25 日)
第4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學 校申請協調,並得同時向本部提起申訴;其僅向學校申請協調且對協調結 果不服者,亦得依第五條規定,向本部提起申訴。

建教生申請協調並同時或先後提起申訴者,應通知本部審議會,審議會於 協調未有結果前,得暫停審議。

建教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建教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