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2 年 10 月 25 日)
第3條
本部為處理建教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設建教生申訴 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 為無給職,由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之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由本部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之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