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2 年 10 月 25 日)
第11條
審議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經審議後作成之審議決定書,應由 審議會主席簽署。

審議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建教生及申訴 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 成審議決定書,明列主文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