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2 年 10 月 25 日)
第10條
審議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 作機構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