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8條
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有不服者,得自收受考核結果通知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自接受申復之日 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