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6條
考核成績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一等:九十分以上。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五等: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