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 合作之實施成效進行考核。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考核,應訂定年度建教合作考核實施計畫及考評 表冊,並遴聘相關職業類科領域之專家學者、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考核 小組。

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項考評表冊進行自評,再由考核小組依前項實 施計畫至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