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建教合作 機構,得給予獎勵;五等者,一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