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 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

一、建教生訓練週記。

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

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