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2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 列基準:

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

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

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