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04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