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04 日)
第7條
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學雜 費不予減免:

一、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

二、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 其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三、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同級學校,在其中一所學校已減免者。

前項第二款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 雜費,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