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105 年 08 月 16 日)
第6條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 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 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調以其 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 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 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比序項目,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所定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 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其他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 活科技等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 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 分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 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 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主管機關,於衡酌國民 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