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105 年 08 月 16 日)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國民中學學生適性輔導工作,協助並督 導國民中學辦理學生適性選擇適當入學方式,並建立對學校訪視及考核機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