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105 年 08 月 16 日)
第24條
第十九條至前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之委員及涉及試務工作者,對於試務 及分發等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下列各款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學年度該入學管道招生時,應行迴避︰ 一、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各委員會之委員。

二、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辦理試務 工作之命題、閱卷、審查或監試,或分發工作之積分、資格審查或入 闈分發等委員及工作者。

各就學區規定較本辦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