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105 年 08 月 16 日)
第21條
除本辦法規定得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外,各就學區學校視實際辦理招生工作 之必要,聯合成立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及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並依第十九條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之決議,辦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等招 生工作。

前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校長與教 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 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 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各就學區之學校數低於十五校,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委員人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 理有關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