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105 年 08 月 16 日)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定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 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於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者,指學校應另行提供 其他國民中學畢業學生申請免試入學之名額比率而言,不包括附設國民中 學部直升名額。

一百零四學年度起,各就學區免試入學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 分之八十以上;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比率,以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