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105 年 08 月 16 日)
第17條
各就學區之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特色 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亦不得移列調整至其他入學 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