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校長聘任及考核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4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 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師資培育 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 屬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 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 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 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得在同一學校 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 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 ,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 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之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事宜,應召開遴選 會;其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遴選委員會之組織 及運作方式,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15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具有教師資格 願回任教師者,除有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 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 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第16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核小組,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 核;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 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7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 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 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