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附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64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 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 序及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招 生、變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