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附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63條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 ;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 、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