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附則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60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 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 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 性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 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 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