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37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 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 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 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 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