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35條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 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 ,辦理特色招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 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 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 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 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 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 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 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 ,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 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 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 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 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 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