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33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 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