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組織及會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7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 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 罷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