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組織及會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5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 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 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