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組織及會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4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 編制,納入前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