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組織及會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2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 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