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組織及會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0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 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 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 (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