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組織及會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8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 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 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