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附則 ( 102 年 01 月 02 日)
第37條
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 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第38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 理。

第3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