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 ( 102 年 01 月 02 日)
第20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 關申訴。

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由學校邀請建教合作機構代表與該案建教生及其家 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於開會時互推一人擔 任會議主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建教合作 機構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建教生或建教合作機構之其他權利救濟。

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一項申訴事項,應遴聘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 、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五人,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