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總則 ( 102 年 01 月 02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