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之進用資格、 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 任公務人員資格者。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 時後,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進用方式:除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外,應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 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 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教育訓練:除醫師外,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職 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 在職訓練。

四、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